(2015)丽莲诉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中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中泽,吴静节,胡中义,余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4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440号。负责人:张旭,行长。被申请人: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大沅街107号。法定代表人:胡中泽。被申请人:胡中泽。被申请人:吴静节。被申请人:胡中义。被申请人:余海林。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中泽、吴静节、胡中义、余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蓝梅芳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大沅街10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编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39、0138、0197、0137、01211596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丽(开)国用2013第3234号、丽(开)国用2014第2727号】;2、查封被申请人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121台(套)【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丽工商字第007412号;莲工商抵登字(2014)第2号】;3、查封被申请人胡中义、余海林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北镇东方江北街65号37幢1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2004237);4、查封被申请人胡中义所有的浙C号奥迪牌、浙C号桑塔纳牌、浙C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5、查封被申请人胡中泽、吴静节所有的坐落与温州市瓯北街东方村江北街67号37幢12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2042248);6、查封被申请人吴静节所有的浙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