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邢台天宏磁电机厂、河北冀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法定代表人倪存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彬,该行宁晋支行业务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东,该行宁晋支行业务客户经理。被告邢台天宏磁电机厂。法定代表人冯增茂,该厂厂长。被告河北冀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增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晋县龙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冯增茂。被告冯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诉被告邢台天宏磁电机厂、河北冀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晋县龙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冯增茂、冯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台天宏磁电机厂、河北冀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晋县龙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冯增茂、冯芬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对被告邢台天宏磁电机厂、河北冀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晋县龙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冯增茂、冯芬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长牛英涛代理审判员曹翠人民陪审员张晓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晋西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