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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明生,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同年6月30日以两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