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明生,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同年6月30日以两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