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泽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泽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17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欧成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芹,该公司员工。被告:安泽书,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泽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白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