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凤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张凤贤,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210088-8。负责人:赵武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098017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贤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张凤贤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