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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35号原告石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石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