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35号原告石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石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