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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汤超与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超,刘玉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汤超。被告刘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超与被告人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