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汤超与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超,刘玉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汤超。被告刘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超与被告人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