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与曾能红、黎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曾能红,黎凤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2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梁村市场侧),组织机构代码:56667223-6。负责人梁柱枝,主任。委托代理人黎辅文,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委托代理人梁润祥,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被告曾能红,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被告黎凤丽,女,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与被告曾能红、黎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还清原告的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1元,撤诉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联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梁 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国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