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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华斌、刘希线、刘永兵、刘辉、临武县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黄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斌,刘希线,刘永兵,刘辉,临武县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黄志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华斌,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希线,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兵,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辉,男。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兴强,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武县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城东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文泰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一区9栋55号。负责人:马照林,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强。再审申请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华斌、刘希线、刘永兵、刘辉、临武县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黄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赵双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