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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兰云杨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云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兰云杨,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355号4-5层。组织机构代码:55102269-5。负责人赵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靓,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系被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小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系被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云杨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云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兰云杨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