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1张桂平与裴丽颖、赵宝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平,裴丽颖,赵宝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平,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裴丽颖,女,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赵宝智,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裴丽颖、赵宝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丽颖名下银行存款36240.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