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海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海航。本院在执行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海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海航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