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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7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国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