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刘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3-10号。负责人孙海燕,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彤,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浦支行(原南京市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江浦支行)与刘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做出的(2009)浦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城东信用社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29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刘彤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江浦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彤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浦乌大街16号濛雨家园5幢3单元605室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宜对其进行拍卖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383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51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刘彤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浦乌大街16号濛雨家园5幢3单元605室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宜对其进行拍卖处理。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51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浦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