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牡丹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C77L**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哈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69公里+300米处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无某某(不知姓名)相撞,造成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无某某经法医鉴定为: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干离断;闭合性胸腹外伤,多脏器损伤,血管破裂,心包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某某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C77L**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哈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9公里+300米处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无某某(不知姓名)相撞,造成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宋某某同车乘坐的朋友李某某报警,宋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交警,交警到场后将其传唤到案。被害人无某某经法医鉴定为: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干离断;闭合性胸腹外伤,多脏器损伤,血管破裂,心包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呼兰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宋某某的年龄及住址,无前科劣迹。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2月16日2时55分,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朋友报警后,他们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等候交警队,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3、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由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某某无责任。4、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宋某某系有证驾驶。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16日2时55分,他和他的朋友王某某、杜某某乘坐由宋某某驾驶的黑C77L**号雪佛兰轿车,在哈肇公路呼兰区二八镇附近,因对面有大车会车,刚错过的时候,听见咣的一声,撞风挡的声音,车停下后,发现路右侧路边躺着一个人,他们喊那个人没有反应,然后宋某某打120救护车,他们把伤者抬到他们车上,往呼兰方向走,走了10多分钟,与120救护车会和,他们把伤者抬到120救护车上一起将伤者送到呼兰区中医院,他在救护车上打电话报警。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言内容同上。7、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言内容同上。8、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015年2月16日1时30分左右,他驾驶车辆从巴彦县出发回呼兰,沿哈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兰区二八镇附近,当时对面来车会车,对面大车灯光特别亮,视线不好,看不出多远,突然看见一个人影,他往左打了一点方向,没来及踩刹车就撞上了,他停车后看见一个人在右侧路边一米左右的位置仰面躺着,他打120,然后他和他的朋友将伤者抬到他自己的车上往呼兰方向走,走了10分钟120救护车到了,他们将伤者挪到120救护车上,他的朋友报案,到了呼兰区中医院后,医生说伤者已经死亡,交警到医院后,把他带回呼兰大队接受调查。9、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右前照灯(近光)、右前转向灯撞损,左前照灯(远近光)、右前照灯(远光)、位灯、左前及后转向灯、左制动灯有效,右制动灯不合格;刮水器有效。10、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前端右部及前风窗玻璃右部与软体(着装人体)撞擦痕明显。11、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无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干离断;闭合性胸腹外伤,多脏器损伤,血管破裂,心包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12、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未测出。13、毒品鉴定检验报告单:送检的宋某某尿液毒品含量为阴性。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时肇事现场情况。15、寻尸启事:2015年2月28日,在新晚报刊登了认领尸体的启事。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其朋友李某某报警,宋某某在医院等候交警,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宋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侯 志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博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