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远全与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远全,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12号申请人陈远全,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鲁二巷(华莹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刘世容。申请人陈远全与被申请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标的:2600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加来金大厦”商住楼项目收益中的2600万元。担保人陈虹、XX自愿用其共同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房屋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加来金大厦”商住楼项目收益中的26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陈虹、XX共同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