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饶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