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小彩与被执行人吴立功、焦作市怀鑫饮品有限公司、岳希全、岳希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小彩,吴立功,田小春,焦作市怀鑫饮品有限公司,岳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边小彩,女,汉族,住焦作山阳区人民路康馨小区4号楼1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吴立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县温泉镇文明巷26号被执行人田小春,女,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焦作市怀鑫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希全,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县温泉镇温民里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小彩与被执行人吴立功、焦作市怀鑫饮品有限公司、岳希全、岳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