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关丽洪于杜宏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丽洪,杜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关丽洪,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瓦沟村。被执行人:杜宏生,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申请执行人关丽洪与被执行人杜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