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法定代表人许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贾丽丽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