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再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沈佳薇与李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佳薇,李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再终字第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佳薇,女。委托代理人东梅,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壮,男。沈佳薇与李壮离婚一案,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铁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因案外人提出异议,铁锋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14)铁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铁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沈佳薇、李壮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沈佳薇、李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为,上诉人沈佳薇、李壮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佳薇、李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沈佳薇、李壮各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霞审判员 郭英华审判员 梁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