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超诉魏天斌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魏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7-3号申请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魏天斌。本院(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天斌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魏天斌在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