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超诉魏天斌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魏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7-3号申请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魏天斌。本院(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天斌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魏天斌在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