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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厚松与缪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松,缪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黄厚松,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缪志玉,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原告黄厚松诉被告缪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5元,减半收取5173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