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厚松与缪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松,缪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黄厚松,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缪志玉,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原告黄厚松诉被告缪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5元,减半收取5173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