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县���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代表人:雷应国,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二二四城北新区西区倒迁房2幢3层4号。法定代表人:赵贤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伦,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兴艳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