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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高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4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东升,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东升向申请执行人郭志强支付3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东生名下银行存款3625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志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