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高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4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东升,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东升向申请执行人郭志强支付3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东生名下银行存款3625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志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