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花花与易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花花,易华,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72-1号申请执行人:许花花,现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易华,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红,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花花与被执行人易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易华、李红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花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华、李红按生效调解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52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易华在银行存款160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刘廷伟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