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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喻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喻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喻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文军、王家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26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8月21日,生育儿子刘某甲。2008年6月,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长达六年之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原告喻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7月26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喻某到被告刘某某家落户。2006年8月21日,生育儿子刘某甲。2008年6月,被告刘某某无故离开住所,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婚生子刘某甲一直随原告喻某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被告父亲刘国海的证人证言、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宋家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不顾夫妻感情,无故离家出走长达六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家庭责任及夫妻义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刘某甲一直随原告喻某生活,由原告喻某抚养教育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喻某要求儿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喻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甲跟随原告喻某生活,由原告喻某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焦人民陪审员雷文军人民陪审员王家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谈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