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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怀、赵炳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德怀,赵炳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怀,男,汉族,住青川县孔溪乡。被告赵炳恩,女,汉族,住青川县孔溪乡。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德怀、赵炳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经原告青川信用社申请,201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青川民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王德怀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溪信用社的存款82558.30元予以冻结。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920元;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0元,共计1889.50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