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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章磊与张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磊,张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章磊,居民。委托代理人舒连明,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明,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章磊不能提供被告张洪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张洪明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章磊。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