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章磊与张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磊,张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章磊,居民。委托代理人舒连明,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明,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章磊不能提供被告张洪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张洪明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章磊。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