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华桥与刘伯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桥,刘伯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688号原告蔡华桥,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伯楷,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蔡华桥与被告刘伯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郑慧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