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腾飞、唐佳云等与张成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张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腾飞。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佳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正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俊。申请再审人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因与被申请人张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申请再审称: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借款款项的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的订立不能等同于合同项下的款项已实际出借。对于款项的交付,应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成俊仅提供一张借条,且金额巨大,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的出借过程,一、二审判决认定唐腾飞应承担还款责任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张成俊提交书面意见称,其与唐腾飞在案涉借条出具之前就存有多次借款,方式包括转账与现金。双方尚未结清之前的款项,这是唐腾飞出具案涉借条的原因,该借条所载借款数额真实。本院经审查查明:唐腾飞系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因经营之需曾与张成俊发生借款往来。2011年9月30日,唐腾飞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张成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成俊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六个月归还。唐佳云、唐正宏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嗣后,约定的还款期届至时,唐腾飞未按约还款,唐佳云、唐正宏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11年9月30日之前,张成俊与唐腾飞即存在经济往来。2011年3月30日至4月30日期间张成俊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显示,张成俊曾4次汇款给唐腾飞共71万元。张成俊亦认可曾收到唐腾飞3笔还款共45万元,但表示均发生于2011年9月30日借条出具之前。2012年4月20日,张成俊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唐腾飞因经营之需向张成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6个月。唐佳云、唐正宏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唐腾飞未还款,唐佳云、唐正宏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判令:一、唐腾飞立即支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唐佳云、唐正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腾飞一审答辩称:其向张成俊出具了100万元借条是事实,但张成俊并未向其出借该款项,且两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法定时间。综上,请求驳回张成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腾飞向张成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唐佳云、唐正宏亦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成俊要求唐腾飞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唐佳云、唐正宏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唐腾飞的辩称理由,因其出具100万元借条后,如张成俊未实际出借款项,其却未要求张成俊退还借条,该辩称理由有悖常理,且张成俊提供了其与唐腾飞曾发生借款往来的证据,故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唐佳云、唐正宏的保证期间,虽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但张成俊在债务到期之日,即2012年3月30日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了权利,故唐佳云、唐正宏的保证期间未超过法定期间,其应依法按连带责任保证向张成俊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唐腾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张成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唐佳云、唐正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借条不能简单等同于借款合同。本案中,张成俊据以主张权利的是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成俊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六个月归还”,唐腾飞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该借条内容能反映出借人张成俊与借款人唐腾飞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等借款合同的内容。但是,借条所表达的意思不仅限于此。借条所使用的“今借到”这一措词,通常是在借款人已经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使用,而非针对将来可能取得的借款。唐腾飞认可其出具了借条,但辩称未收到借条所载款项,该观点与借条所表达的意思存有矛盾,且唐腾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且唐腾飞如长时间未收到借条所载款项,却从未向张成俊索回该借条,亦与常理不符。而张成俊关于借条形成原因的解释有合理性,且一、二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在此之前即存有经济往来,唐腾飞亦对此予以确认。唐腾飞称其之前借张成俊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缺乏依据。因此,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关于案涉借条项下的借款并未实际出借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腾飞、唐佳云、唐正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