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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毛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年**月**日出生,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鞠某,****年**月**日出生,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兆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