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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与孙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孙军,任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文,行长。被执行人孙军,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任梅,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军、任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槐执字第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