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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以波与叶涛、孙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以波,叶涛,孙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陈以波,居民。委托代理人仲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涛,居民。被告孙娜,居民。原告陈以波诉被告叶涛、孙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捷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仲波、被告叶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以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叶涛向何春霞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5分。现因何春霞尚欠原告款,何春霞将上述2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转让给原告。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涛辩称:我向何春霞借款20万元是事实,我出具了借条,我收到了何春霞寄给我的债权转让文书。但借钱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我同意归还原告款,但暂时没有经济实力。我曾归还何春霞4万元,要求冲除借款。我借款是冲除自己的外欠账,孙娜并不知情。被告孙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叶涛向案外人何春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3月31日,被告孙娜向何春霞归还4万元,并由何春霞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叶涛收到何春霞向其邮寄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孙娜与被告叶涛于1994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收据、债权转让通知书、谈话笔录、结婚证、(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叶涛向何春霞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何春霞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陈以波,并且何春霞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告叶涛,该笔债权则由原告陈以波享有,被告叶涛应向原告陈以波履行债务。现原告持有效的债权凭证向被告叶涛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叶涛对该笔债务予以清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叶涛与被告孙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娜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该笔借款约定月利息5分,并自愿调整为要求被告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被告叶涛否认该笔借款约定利息,原告除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笔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其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孙娜归还的4万元应予以抵扣借款本金。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涛、孙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以波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陈以波负担540元,被告叶涛、孙娜负担1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