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裴作智,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段景文人民陪审员  孟祥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