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邢永刚与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刚,陈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邢永刚。被告陈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刚与被告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