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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邢永刚与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刚,陈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邢永刚。被告陈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刚与被告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