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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庆忠与史秀岩、于波、孙雅繁、刘春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忠,史秀岩,于波,孙雅繁,刘春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97号申请人王庆忠,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史秀岩,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于波,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雅繁,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春贤,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庆忠与被申请人史秀岩、于波、孙雅繁、刘春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庆忠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北房权证和平区字第S2012050×××号,建筑面积96.0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5.67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