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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成安诉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安,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张成安。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好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安诉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8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贾志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