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