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彭美英、程楣思与被告郝宝才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彭美英,女,1956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程楣思,男,1954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郝宝才,女,1948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彭美英、程楣思与被告郝宝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美英、程楣思与被告郝宝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程楣思生父早逝,16岁时其母改嫁郝富有,程楣思随母与郝富有共同生活。六年后,程楣思与彭美英结婚。郝富有72岁时,因病去世,由原告安葬。今年清明节前,富祥二矿扩建占用郝富有与程楣思的曾祖父郝锦春、祖父郝龙三座坟,给予搬迁费15万元。因该款全部给付了被告,要求退还迁坟款6.6万元。被告郝宝才辩称,坟地是被告祖父买的,与二原告无关,补偿款与原告没有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程楣思生父早逝,16岁时其母改嫁郝富有,程楣思随母与郝富有共同生活。六年后,程楣思与彭美英结婚。郝富有72岁时,因病去世,由原告安葬。今年清明节前,富祥二矿扩建占用郝富有与程楣思的曾祖父郝锦春、祖父郝龙三座坟,给予搬迁费15万元全部给付了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赵月保、安计明证明、郝之安证明、代县聂营镇黑山庄上街村民委员会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不能确实证明原告与被迁之坟的关系及郝宝才领取迁坟补偿费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迁坟补偿费应归他们所有,证据不力,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美英、程楣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刘和平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