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胡建中、柴文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胡建中,柴文明,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丽红,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胡建中,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柴文明,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司机。被告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负责人魏叶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红诉被告胡建中、柴文明、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丽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丽红诉被告胡建中、柴文明、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丽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王丽红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代理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