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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子商城华洋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电子商城华洋电器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7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电子商城华洋电器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经营者王晓平,该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子商城华洋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