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焦XX与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焦XX,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唐XX,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XX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