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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昆山英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英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德涛,李改娜,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英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章基路189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祝德涛。委托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德涛。委托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改娜。委托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000号。负责人吴建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18号1单元1701号房。法定代表人路加文。上诉人昆山英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德涛、李改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英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德涛、李改娜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山英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祝德涛、李改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