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双林与被执行人磨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林,磨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马双林,男,被执行人磨四军,男,申请执行人马双林与被执行人磨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96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磨四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8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