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隽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夫妻分居尚未满二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邱信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秀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