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隽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夫妻分居尚未满二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邱信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秀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