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655号原告刘海龙,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林伟明。委托代理人赵新华,该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龙不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