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东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勤芝与被告王成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芝,王成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131号原��张勤芝,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成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芝与被告王成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芝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王成龙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勤芝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