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苏洪国与王振、刘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国,王振,刘奎,赵振华,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871号原告苏洪国,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成年,居民。被告刘奎,成年,居民。被告赵振华,成年,居民。被告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邵明义。原告苏洪国与被告王振、刘奎、赵振华、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洪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洪国撤回对被告王振、刘奎、赵振华、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苏洪国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