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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苏洪国与王振、刘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国,王振,刘奎,赵振华,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871号原告苏洪国,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成年,居民。被告刘奎,成年,居民。被告赵振华,成年,居民。被告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邵明义。原告苏洪国与被告王振、刘奎、赵振华、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洪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洪国撤回对被告王振、刘奎、赵振华、临沂市澳尔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苏洪国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