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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坛丘牛津布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坛丘牛津布织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550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工业开发区(复兴村)。法定代表人施惠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坛丘牛津布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坛丘绸厂内。投资人罗远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禹业航,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坛丘牛津布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静蔚 微信公众号“”